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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化管理的通知

各相关二级单位和课题负责人:

根据根据《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(2023年修订)(冀教科〔2023)17号)(附件1)有关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化管理,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自查要点

(一)立项管理

项目立项须坚持“科学、公正、择优”的原则,严格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,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,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、重复申报。

(二)验收管理

1.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,须标注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,英文标注应包含:"Funded by Science Research Project of Hebei Education Department"字段及项目立项编号。项目验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,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立项之后,发表的论文只能标注一个省教育厅项目编号。未满足以上条件的,不能作为验收依据。

2.项目验收专家组须由相关技术(研究)、财务、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,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,财务专家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,人数不少于5人。

3.主要任务指标须全部完成,提供的验收文件、资料、数据应真实可靠,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冲抵交差。

(二)经费管理

1.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由项目负责人按省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支配使用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转移科研经费。

2.结余的专项经费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使用,项目预算绩效自评结果应真实有效。

3.科学技术类经费50万元()以上、社会科学类经费 20万元()以上项目,须提交审计报告。项目验收时结余经费不能超过20%,否则将不予通过验收。

(四)诚信管理

加强项目参与者的科研信用管理,不得采取贿赂、变相贿赂、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;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规范;项目申报、实施、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不得抄袭、剽窃、侵占、篡改他人科研成果,编造科技报告、项目成果,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;不得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参与者,视严重程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。

二、自查范围

请各二级单位针对以上问题,对照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要点(见附件2),重点对20221-202310月结题验收的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开展自查工作,并形成自查工作报告(附件3),于20231128日前,将纸质材料(①自查表,每个项目1份,项目负责人签字,二级单位盖章②自查报告,二级单位盖章)提交至科研处,电子版自查报告(word发至科研处邮箱zhykyb@163.com)。

相关问题请咨询科研处。

联系人:陈老师

电  话:7815781

科研处

2023111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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